裁判文书详情

银川**限公司与中卫市交通运输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银川**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交通运输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368011.57元,执行费26080元,共计2394091.5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卫市交通运输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94091.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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