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1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14元,共计14364元。因被执行人宋*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36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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