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晁**与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晁**与被执行人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569元,执行费659元,共计5122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晁**未受偿50569元,案件执行费659元亦未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公告向其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有中卫市**责任公司,已停止营业。因被执行人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晁**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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