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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经**告有限公司与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固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固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固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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