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固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固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固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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