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齐诉被告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8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赵**与民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褚**、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创**责任公司与银川博**有限公司、尹**、高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石嘴山**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赵*与隆德**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晁**与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银川**限公司与中卫市交通运输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固原经**告有限公司与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卫市**有限公司与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