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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宁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姚**于2015年2月4日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4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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