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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诉被告马**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和马**在本院执行局达成和解,原告丁**拖欠被告马**的装修款及违约金,共计21000元,其中的1万元作为本案被告马**向原告丁**支付的装修该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抵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丁**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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