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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佳**有限公司与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佳**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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