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本案执行标的86494元(包括装修款84350元、案件受理费964元、案件执行费1180元),被执行人仅履行10900元。2015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余额款项75594元由被执行人自2015年8月份起,每月25日前履行4000元,直至付清。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到位229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809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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