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鑫**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以所诉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疆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11538.88元,因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应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513.8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