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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于防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于防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250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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