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判决违反“不诉不理”原则,违背了法律程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李**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我有抗辩理由,但判决我给付其工程款造成我丧失因工程质量存在损失而进行鉴定评估的权利,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李**未交付合格工程,不应判决我给付其工程款。判决计算给付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等问题。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