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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12月,正大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5月20日,正大公司与申**签订了《农宅翻建新建合同(平屋顶单层)》(以下简称《建房合同》),我公司承建申**北房107.25平方米。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后,申**应当支付我公司工程款151

550.1元,但申**仅支付90000元,尚欠61

550.1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我公司为申**建造房屋,申**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申**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对我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依法起诉,请求:申**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61550.1元。

一审被告辩称

申*凯辩称:我同意正**司的诉讼请求,但是我的房子质量不符合农村建房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总工程造价与诉状所述不属实,房屋面积有出入,我自行测量的面积是106.5平方米,隔断墙的砖正**司也多算了。我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与正**司诉状所述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正大公司(乙方)和申**(甲方)签订《建房合同》,建筑类型为平屋顶单层,建筑面积为107.25平方米。工程内容为达到抗震、环保的设计标准,基础开槽、基础垫层、基础墙、地圈梁、地面垫层、回填土、构造柱、结构墙、结构构造柱、圈梁、现浇屋顶,上下水预埋管、电预留管,屋面防水层、找平层、保温层,外墙保温层(东、西、后三侧),规定90平方米,门窗(平开、塑钢、双层玻璃,统一尺寸,不含屋内门窗),规定40平方米,内外墙抹灰,正屋内隔墙两道。合同价款为平房顶单层每平方米1380元,厢房每平方米1300元(含外门窗),拆除正房、厢房、厕所每间分别为800元、600元和500元,拆除围墙每延米45元,围墙标准为二四墙、高为2.3米、勾缝、上部抹檐、下部裙边、每延米550元。基础加高为高过规定标准每块砖0.8元,房屋加高为高过规定标准一块砖1.1元,屋内隔墙为多过规定标准一块砖0.9元,门前平台厚度为0.12米,每平方米70元,台阶为一个踏步160元,旧砖乙方可以回收使用,红砖一块0.2元,灰砖一块0.15元。付款方式为进户支付30%、基础完工支付30%、主体完工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10%。施工工期为8月中旬主体基本完工,11月中旬基本达到进住条件。甲方责任为向乙方提供设计要求条件、审核确认设计施工图纸后施工、确认付款方式并以合同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和承担因拖延付款造成的工程拖延责任。乙方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设计图纸,保证施工质量、进度、安全,配合监理做好相关竣工资料。以最后竣工时实际工作量为决算依据。

正**司承认房屋实际面积为106.5平方米,并主要提交如下证据:1.《建房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建房施工的关系,且合同约定了承包方施工项目和单价;2.正**司施工人员和申**确认的施工图纸,证明公司是按照图纸施工的;3.《竣工决算书》,证明根据施工合同每一项计算的工程量和工程总价款;4.《新建翻建项目验收信息表》,上面有申**签字,证明申**验收合格,对质量没有争议;5.《新农村新建翻建奖励资金申请》,上面有申**签字,其中申请事由的部分可以证明房屋质量没有问题。

针对正大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申**表示对《建房合同》予以认可;对施工图纸予以认可,但签名不是自己签的,每次签字都是为了工程进度和领取补助才签的;《竣工决算书》中截断墙砖数不认可,截断墙长5.76米,高3米,应当扣除80厘米乘以2.1米的门口,洗漱间的隔断是1.91米长,3米高,正大公司用的是空心砖,关于这部分使用多少砖、造价多少其不会算;证据4和证据5的签字不是其所签,而且这两份材料的用途只是领取补助款。

关于截断墙的砖数和使用多孔砖的问题,正大公司主张建房合同中砖的价款是按照红机砖约定的,但是按国家规定实际用的是多孔砖,多孔砖价格比合同约定的红机砖高,多孔砖的数量可能确实没有《竣工决算书》记载的多,但整体价格并没有增加。

申**主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并主要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照片第1张,证明洗漱间墙体偏差7厘米。另外客厅差13厘米,储物间差6厘米,因为这些部分不好拍摄因此没有照片。原因是房子放线的时候是斜的,整个房子向西斜;2.照片第2、3、4、5、6张,证明没有按图纸施工,根据图纸有一道从东到西的过梁,但是客厅东边、西边都没有(跨度各为3.9米);3.照片第7、8、9张,证明窗户关不严;4.照片第10、11、12、13张,证明从客厅进入两侧房屋的隔挡墙地基下沉,造成墙体断裂和瓷砖裂开;5.照片第14张,证明客厅、厨房和储物间中间的组合柱与房顶衔接的位置有裂缝;6.照片第15、16、17张,证明东侧卧室墙面有裂缝;7.照片第18张,证明客厅墙面出现裂缝;8.照片第19张,证明西侧卧室与厨房、东侧卧室之间截断墙不平;9.照片第20、21张,证明墙体不平;10.照片第22、23张,证明前脸外墙抹灰不平,搭脚手架的孔没有封堵。此外正大公司使用的砂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己已经对房屋进行部分装修,但因为发现缺少过梁因此没有继续施工。

针对申**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正大公司表示:就证据1而言,农村盖房寸土必争,申**家宅基地不正,申**又不愿意舍弃土地,为了尽可能大的占用宅院盖房,所以房屋不正;就证据2而言,根据我公司提交的图纸根本没有申**所述的过梁,对方提供的图纸没有我公司相关负责人手写的签字确认,我公司不认可;就证据3而言,对于对方窗户出现的质量问题我方同意进行维修;就证据4而言,不属于地基下沉,因为所述墙体不是承重墙,下面没有基础,是在垫层上面垒起来的,是二次结构,允许有裂缝;就证据5而言,照片和图纸是不对应的,照片显示的裂缝是抹灰裂缝,不是结构裂缝;证据6和证据7不是结构裂缝,因为多孔砖是挤压成型的,吸水率不一致,吸水率强的砖就把墙面灰浆中的水分吸走了,所以表面出现裂缝;就证据9而言,因为这是在垫层上面建起来的,本身没有地基,所以随着回填土下沉可能会出现裂缝,这也是二次结构,允许有裂缝,不影响装修;就证据10而言,装修刮腻子的时候能找平,允许有百分之二十误差。脚手架孔没堵是因为两侧房屋间距太小无法施工。

申**表示在放线的时候自己在现场,与邻居也协商了用地的问题,占了对方6厘米的地方,就是为了把房子盖正了,正**司也告诉自己可以将房屋盖正,盖房就应当把房子盖正了。即使是二次结构也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关于脚手架孔的问题,两侧房屋之间的距离确实小,进不去人,但是正**司垒墙的时候应当随着垒墙、随着抹灰,这个孔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堵上。正**司表示脚手架的孔随着垒墙抹灰的时候堵不了,得用脚手架继续往上垒,并且房屋灰浆的配比有质量问题。

申**另表示,自己往外拉了三车回填土,造成经济损失。建房电费及报装费600元要求正**司承担。女儿墙不垂直(屋顶上面东西两侧的矮墙,大概50到60厘米高)。房子做防水前漏水,做完防水后不漏了。正**司表示,不认可申**自己拉回填土的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愿意承担600元电费及报装费,女儿墙的作用是将防水油毡藏在女儿墙下面,所以女儿墙不垂直的问题对工程质量无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勘验,正**司认可女儿墙倾斜但认为对工程质量没有影响,不同意维修,认可双方施工图纸中包括申**所称的两道横梁但推测系施工中根据房屋的跨度及房屋结构承载力认为不需要这两道梁,因此没有施工。双方确认东数第一间房屋第一扇窗户及客厅东数一扇窗户开关不灵,正**司同意予以维修,申**要求正**司予以更换。申**另称客厅大门关不严,申**表示因为大门上下均有门销,下边的门销因为装修过程中所铺地面瓷砖过高而使用不便,并现场对大门予以修整。申**认可房屋地面已经铺过瓷砖,大门经过修整已经可以关严了。

本案审理中,正大公司表示因为双方所签《建房合同》约定其负责对内外墙抹灰,但是并未完成外墙抹灰,同意法院酌情将抹灰的工程款予以扣除。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司与申**所签订《建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正**司为申**建房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申**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

双方对房屋面积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关于截断墙用砖的计算,从截断墙断裂的情况看,不排除与其本身没有地基、回填土下沉有关,断裂部分无法使用且其他增加的截断墙与断裂部分相连,亦存在相当安全隐患,不应当记取相应工程款,法院对相应部分予以扣减。正**司认可没有按照施工图纸修建争议的两道过梁,法院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予以扣减。关于正**司所承认外墙没有抹灰的问题,法院酌情对工程价款进行扣减。

关于工程质量。就房屋偏向问题,无论申**宅基地是否周*以及放线时申**是否在场确认,根据一般常识和习俗,农村房屋建造必须周*,正**司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墙体表面开裂的问题,无论因为砂浆配比还是空心砖吸水率的问题造成,均应当由施工方承担责任。上述均属于较为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法院根据申**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扣减。此外,房屋前脸抹**、脚手架孔未封堵、女儿墙不直等问题,属于质量瑕疵且脚手架不易封堵并非全部属于施工方责任,法院酌情对工程造价进行扣减。关于窗户开关不灵的问题,因为申**不同意正**司维修,法院酌情对工程款予以扣除。正**司自愿负担600元电费及报装费法院不持异议。关于申**所提自行拉回填土的问题,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屋顶在做完防水后不再漏水亦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判决:一、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工程款五万元;二、驳回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正**司对涉案房屋给予重新翻建,并由正**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正**司同意原判。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提交了手机照片打印件,证明地基水泥掉了,磉没有垒。正**司对此不予认可,且主张申**于一审期间没有提出上述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房合同》、《竣工决算书》、照片、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正**司与申**于《建房合同》中虽约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申**向正**司支付10%工程款,但申**于原审答辩中虽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减工程款,但其同时亦表示同意正**司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判决申**支付正**司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对申**以上述合同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存在“相当安全隐患”的仅为截断墙断裂问题,认定正**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仅为房屋周*问题,认为属于较为严重质量问题的仅为房屋周*和墙体表面开裂问题,对于涉案工程来讲,均为个别、局部问题,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必须拆除重建。且申**于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既未提起反诉,亦未将涉案工程须拆除重建作为抗辩理由,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申**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验情况,原审法院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认定并无不当,酌减工程款数额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北京大**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负担288元(已交纳);由申**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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