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宗**与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与被执行人赵**(2014)蓟民初字第4375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6175元、案件受理费227元。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为被执行人案件且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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