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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诉陈**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张**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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