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张**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