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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朱**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被告朱**继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作诉称,2014年春天,我与被告约定给我建楼房三间,建筑费每平方180元,约定后被告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被告停止施工。2014年8月21日双方在安峰法律服务所见证下自愿补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费为47000元,工期2014年11月1日前竣工,并明确工程质量,同时约定我照约定按时付款,如有违约金,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20000元。对此,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至今没有完工。现请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54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2014年8月21日签订合同后,答辩人按合同约定于9月5日,便将第二层楼面浇完,原告按合同约定应向答辩人付款25000元,原告只付19000元,尚欠答辩人6000元,此时原告构成违约,应支付答辩人20000元违约金,考虑到乡里乡亲,答辩人没有和原告计较。答辩人第二层楼面浇完,一个月即可拆除模板支架,原告以种种理由阻止答辩人拆除,造成工期延迟原因是原告自己。原告增加工程量由二层半增加为局部三层,也造成工期延迟。原告按约定粉刷,粉刷不标准主要是因为原告邻居不给支架造成。二层护栏是因为原告要求更换为不锈钢护栏,所有没有建的。综上,原告违约在先,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告蒋**与被告朱**口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三间两层半房屋,原告提供建筑材料。协议履行至2014年4月,被告在拆除架设房屋上的模板时,原告以未到拆除时间为由阻挠,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8月21日双方补签一份《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楼房,建筑费每平方180元,总费用4700元;原告保障水、电、建筑材料等按时到位,否则延误工期由原告负责;被告确保工期在2014年11月1日前竣工,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切返工费用及材料由被告承担;浇完第一层楼面应付款15000元,浇完第二次楼面应付款25000元;粉刷完内墙付款4000元,粉刷完外墙(完工)付3000元;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一方违背上述条款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违约金20000元等。施工期间,被告承建原告的房屋由三间二层半变更为三间局部三层,增加了部分工程量。至2014年9月4日原告已付被告35000元工程款。至2014年11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告承建原告的房屋尚有东西山墙没有细粉刷及二层护栏工程未完工。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施工合同书、照片等证据,被告举证施工合同书、东海**管所出具的报批表和房屋建设协议书等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及书面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已实际履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承建原告的房屋由约定的三间二层半变更为三间局部三层,增加了部分工程量,且双方发生纠纷亦可能造成工期延迟,据此应给予被告合理施工期间,工程完工时间亦应适当顺延。被告辩称,粉刷不标准主要是因为原告邻居不给支架造成,二层护栏是因为原告要求更换为不锈钢护栏,所有没有建的,未有举证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为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0000元,与法不符,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400元,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蒋**与被告朱**履行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书》。

二、驳回蒋*作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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