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金**与桑万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崇**、崇加龙与崇国来、崇恩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黄*(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冯建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某某与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张**、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