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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与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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