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于2015年3月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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