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费春益、钱小金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金**与桑万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胡**、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崇**、崇加龙与崇国来、崇恩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冯建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某某与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张**、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王**、黄*(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与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