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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