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诉被告于成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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