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玉诉被告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玉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0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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