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显志诉被告张*、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显志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涂显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显志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涂显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