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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之委托代理人颜**、被告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起诉称:2013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农村建房合同,双方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该工程于2014年1月完工。同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尚欠泥工工资24500元,后经原告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泥工工资计人民币24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汪**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建房协议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房合同关系的事实。

2、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房工资款245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姜**到庭答辩称:欠款24500元是事实,但是是因为原告活没有干好,外墙砖粉刷没有筛沙泥,屋顶漏水,檐口用砖头做,阳台上的瓷砖掉下来了。如果活干好了,会给原告钱的。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姜**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照片7张,拟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

原告汪**提供的证据,被告姜*龙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欠条上写的很清楚,要活做完为止。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姜**提供的证据,原告汪**质证认为:照片1、4是被告说三楼两个卫生间不用浇的;照片2,上屋顶的楼梯一般都是要贴地砖的,如果不贴砖,让我们泥工粉刷需要加工资,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原告粉刷;照片3,檐口里面的砖块是后做的,以前木头没有做好,没办法做砖块,木头做好了再做砖块的;照片5、6,有缝的原因是沙泥里有石块比较大;照片7,上面防水做好的,不会漏水。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但照片7不能直接证明房屋屋顶漏水。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4月11日,原告汪**与被告姜**签订《建房协议》,约定:姜**在富阳市灵桥镇梓树村建一幢三层半砖混房屋,木头顶,以轻包工方式承包给汪**,其中:一、姜**负责原材料及时运到施工场地,包括铁丝、扎*、洋钉(屋顶木工、内装修)(每平方按145元计算),挑出面积按实际平方计算;二、汪**负责建筑机械,包括模板、砌墙、内外粉刷、外墙贴面砖、屋顶盖瓦。双方对付款方式的约定为:1、乙方(汪**)进场付5000元整;2、每层楼板浇好各付8000元整;3、屋顶瓦片盖好付5000元整;4、内外墙粉好各付5000元整;5、外墙面砖贴好付5000元整;6、工程完工,余款全部付清,留质保金3000元,待3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汪**即入场施工。2014年1月27日,经双方协商,姜**向汪**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汪**造屋泥工工资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正。并在欠条下方注明“端午节付壹万元正,中秋节付清屋内其他泥工活做完为止”。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姜**房屋工程尚有以下内容未完工:1、三楼两个卫生间尚未粉刷完毕;2、阳台下方的道地尚未浇筑;3、屋顶的毛竹未取下。此外,原告汪**认为虽然三楼通向屋顶的楼梯粉刷不应是其包干的范围,但其同意为被告做好;外墙瓷砖脱落,原告汪**表示愿意修补。

原告汪**因催讨建房报酬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建房付出劳动,被告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建房报酬。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以及庭审陈述,原告尚有部分工作未完成,故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资。原告汪**主张,根据约定,被告应在端午节支付原告10000元,该支付是无条件的,并不要求全部活做完才付。被告姜**则认为该10000元的支付也是要活做完才支付。本院认为,姜**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对原付款期限作出了变更。欠条中首先明确了欠款总额是24500元,然后确认端午节付10000元,之后再确认中秋节付清屋内其他泥工活做完为止,从欠条文义表达的顺序来看双方对于端午节付10000元并未附加要干完其他活的条件,故本院采信原告观点,无论原告其他泥工活有无做好,被告姜**应于2014年端午节支付原告10000元,被告未支付的,应承担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完工的部分,汪**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完成剩余工作内容后,汪**可向姜**另行主张剩余的工作报酬。

被告姜**在庭审中提出房屋建造存在质量问题,如外墙砖的沙泥有较大缝隙,屋顶有漏水,要求原告重新返工或赔偿20000元,原告汪**表示对此无法返工也不同意赔偿20000元,姜**对其损失不同意申请鉴定。本院认为,房屋建造存在瑕疵,被告姜**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或赔偿,但应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被告姜**主张的外墙沙泥缝隙较大的问题,因外墙砖已用水泥浇筑在墙面上,如要重新贴砖,可能需要敲除部分完好的外墙砖,修补过程的损耗将大于收益,故姜**要求对外墙砖返工重做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主张屋顶漏水系檐口未用水泥浇筑,而是用砖块浇筑所致。首先屋顶是否漏水,仅根据被告提交的照片,尚不能直接证明。其次,屋顶漏水是否是因原告用砖块砌檐口所致,被告姜**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姜**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姜**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0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经本院释明,也拒绝进行司法鉴定,故其要求原告赔偿20000元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汪**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姜**支付原告汪**承揽报酬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汪**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3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6.50元,由原告汪**负担122.50元,被告姜**负担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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