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杭**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苏**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杨**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1507.97元、案件受理费1172元、执行费1123元。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苏**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苏**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杨**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02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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