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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我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诉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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