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羊新灯诉被告羊元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羊新灯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羊新灯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羊元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羊新灯撤回对被告羊元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羊新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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