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王**、王**(2015)金浦执民字第4315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49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马**与邵**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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