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王**、王**(2015)金浦执民字第4315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49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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