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叶**、叶*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陈**与周**、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顾*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莫**、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邵**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许**与安**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卢**、卢小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