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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叶*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叶**、叶*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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