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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嵊泗人民法院(2014)舟嵊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洪旗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标的款1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舟嵊执民字第5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洪旗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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