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朱**与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1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朱**与被执行人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