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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