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郑**申请执行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即给付申请人郑**建房款2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