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油田与被告张**、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油田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油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油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油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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