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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晋守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翁**与被告晋守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翁**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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