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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与闻士江、兰陵县**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闻**诉被告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1日,原告闻**申请追加兰陵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城里村委)为本案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被告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城里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闻士伦诉称:原告承建了被告村委办公场所,后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因村委资金紧张,由被告闻**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张,并承诺到2013年12月20日还清,但被告至今只还了1500元,剩余205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闻**辩称:原告给被告村委建设办公楼属实,是闻**给出具的欠条,闻**当时任村主任兼书记,当时村里没有资金,是物价局给扶持建设的村委办公楼。2012年8月份开始建设,2013年3月份竣工,现在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了。

被告北城里村委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至2014年10月份被告闻**任北城**委会主任。2012年8月份,原告闻**与被告闻**口头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北城里村委的办公场所,由原告提供部分工具及劳务,2013年3月份工程竣工,现已投入使用。被告闻**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元后,尚欠22000元未支付,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闻**建大队部承包款22000元(贰万贰仟元),到2013年12月20日还清。闻**2013年4月22日。”后被告闻**偿还了原告1500元,尚欠20500元未还。

原告申请证人王**、王**出庭作证,证实原告为被告北城里村委建设办公场所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的陈述、欠条、证人证言、书证等认定的,均经庭审质证核实后,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闻**提供的被告闻**于2013年4月22日为其出具的欠条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告为被告北城里村委施工建设办公场所,现该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原告与被告闻**对该工程已经进行结算,并给原告出具了剩余工程款的欠条,现原告持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闻**当时系被告北城里村村主任,给原告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北城里村委承担,而不应由其本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兰陵县**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闻**欠款20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兰陵**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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