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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韩**、韩**、韩**、韩全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韩**、韩**、韩**、韩全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韩小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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