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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与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青诉被告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青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万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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