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如祥与被告毛留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卢**与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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