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魏**、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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