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刚诉被告马**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刚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张*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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