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吕**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吕**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