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乐可磊与陈**(2015)舟定执民字第844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定执民字第8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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