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张**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娄安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