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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欧**限公司与戴**、唐*、全荣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欧**限公司与被告戴**、第三人唐楠、第三人全荣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欧**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以其欲与被告戴**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欧**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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