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与大足**建材厂,中国石**有限公司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足县鑫之源**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了解到,大足**建材厂在大足还涉及其他纠纷,本案由重庆**民法院审理为宜,经重庆**民法院同意,决定将本案指定给重庆**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由重庆**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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