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诉被告王**、陈**、邓**、罗**、罗**、罗**、张**、霍**、刘**、梁**、刘**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何*与覃金达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杨**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大足**建材厂,中国石**有限公司等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与黎**、刘**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林阿中与成都**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六盘水顺意翔房地**限公司、六盘水华**务有限公司与马*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黔东南**有限公司申请黔东南**绘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2015)凯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
张**与沾益县**责任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沾益县**责任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