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李**与王**等11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诉被告王**、陈**、邓**、罗**、罗**、罗**、张**、霍**、刘**、梁**、刘**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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