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黔东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东南中兴富**限公司、贵州高**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据一审、二审申请执行人黔东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黔东南中兴富**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黔东南中兴富**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陆*柒捌佰元整(¥:67800.00元)至本院帐户,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