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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杨**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及委托代理人汪学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24日,原告与重庆**有限公司签订了龙**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于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大会,原告受开发商委托进行管理,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其中包括绿化、花木的养护、管理。2015年5月6日,被告派遣的人员到龙**邸小区对特种绿化树木进行修剪,将该修剪的枝条拿去用于扦插,但被告的人员在修剪过程中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不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修剪,导致被修剪的花木受损。当时这一行为被原告公司在龙**邸负责人彭**发现,并进行了及时制止。被告的工作人员仍继续进行修剪,这一行为被龙**邸的业主发现后进行了制止,但损失已经造成。该事件发生后,经过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出面协调,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是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并不是所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虽然经过原告的同意进行修剪,但是被告在修剪过程中,并未按照要求进行修剪,对业主造成了损失,业主方要求赔偿25000元,现请求法院被告赔偿原告苗木损失2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原、被双方是经过协商,被告方派人去修剪,修剪下来的枝桠由被告负责清理,有用的由被告拿回去扦插。被告的修剪是正常的,扦插的枝桠是要嫩枝,且要及时扦插,如果不及时扦插是养不活的。小区绿化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原告作为物**司仅仅是进行管理,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如果要求赔偿应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小区业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剪掉的枝条并未拿走,不存在占有。该小区的花木经过一段时间的生长已恢复,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主张赔偿25000元无任何依据。被告派8人去修剪,且将被告的车辆扣了8天,被告要反诉,要求原告给予被告1000元的人工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原告与重庆**有限公司签订了龙山观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于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大会,原告受开发商委托进行管理,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其中包括绿化、花木的养护、管理。原、被告经口头协商,被告免费为原告修剪龙山观邸小区的花木,修剪下来的枝桠由被告拿回去扦插。2015年5月6日,被告派遣8名工作人员到龙山观邸小区对小区花木进行修剪。在修剪过程中,原告的小区负责人彭**认为被告为了方便自己扦插,对花木的枝桠修得太长了,对被告提出要求进行平剪。被告按原告的要求进行平剪,后小区的部分业主仍觉得被告将花木修剪太短了,影响花木形象,遂进行了制止,被告停止了修剪。部分小区业主要求被告赔偿花木损失25000元,将被告开来拉枝桠的车辆一台扣留8天。被告报警,万州**派出所于2015年5月9日对本次纠纷进行调处,业主坚持要求被告赔偿25000元,被告只同意补偿2000元。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苗木损失2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龙山观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照片、工作笔记,被告杨**提供报警案件登记表、关于龙山观邸小区5月6日绿化修枝事件需协调的工作联系函、关于外来人员来龙山观邸修枝的情况简诉、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杨**在为其管理的小区修剪花木时损害了花木,要求被告赔偿苗木损失25000元,其提供的照片和工作笔记不能证实被告在修剪花木时损害了花木。原告在被告修剪前未对被告修剪枝桠提出明确要求,原告当庭陈述主张25000元的苗木损失是因为小区业主要求赔偿25000元,原告至开庭前未向业主赔偿25000元,25000元是按被告可能拿去扦插的枝桠长成苗木后的价值计算的,被告最后未带走一根枝桠。因此,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苗木损失2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由被告赔偿苗木损失25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重**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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